2017年8月11日,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(2016)辽02破02-6号《民事裁定书》,主要内容如下: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 一、批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; 二、终止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。 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。 以上情况,特此公告。
附件:民事裁定书
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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